第二节 地域管辖,第二十一条。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、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、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.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.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一.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.二,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。三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.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,第二十三条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二十四条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、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、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。确认股东资格。分配利润、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.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 公路.水上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,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,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二十九条、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。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,船舶最先到达地,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条。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,由碰撞发生地.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,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三十一条、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.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、第三十二条。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.由船舶最先到达地。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.一,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二。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、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四条。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。合同履行地,合同签订地.原告住所地,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.第三十五条。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、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、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,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