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.地域管辖。第二十一条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.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、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、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.二、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,三,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、四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第二十三条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.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,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.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二十六条,因公司设立、确认股东资格,分配利润.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,公路 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。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二十八条,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,因铁路。公路、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.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。船舶最先到达地.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.第三十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、由碰撞发生地.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,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第三十一条.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,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,第三十二条,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,由船舶最先到达地,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、下列案件 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,一,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、二、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。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、三,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、第三十四条,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。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。原告住所地.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、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,第三十五条,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.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,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.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