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第一节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。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,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、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、适用本章规定.本章没有规定的.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,第一百七十八条,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。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。疑难的案件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。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。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,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,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.第一百八十条.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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