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,回避.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。应当自行回避。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。一。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,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.二,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。三,与本案当事人。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.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,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.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、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、诉讼代理人的.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.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前三款规定,适用于书记员,翻译人员,鉴定人、勘验人、第四十五条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、应当说明理由.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、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,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,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.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、第四十六条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。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,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。由审判长决定。第四十七条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 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。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,复议期间。被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,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。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。并通知复议申请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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