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。回避。第四十四条、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应当自行回避,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.一.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、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、三、与本案当事人。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。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.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,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,诉讼代理人的.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.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、前三款规定。适用于书记员.翻译人员 鉴定人,勘验人、第四十五条、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应当说明理由.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。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.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 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,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,第四十六条、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,由审判委员会决定.审判人员的回避.由院长决定.其他人员的回避。由审判长决定,第四十七条,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,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。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.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,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,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,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。并通知复议申请人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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