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,督促程序,第二百一十四条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 有价证券.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、一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.二.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。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,证据.第二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 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,第二百一十六条.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.证据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合法的,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.申请不成立的,裁定予以驳回、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.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。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、第二百一十七条,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,经审查。异议成立的,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,支付令自行失效,支付令失效的、转入诉讼程序,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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