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。公示催告程序。第二百一十八条,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、因票据被盗 遗失或者灭失,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,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.适用本章规定.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,写明票面金额,发票人、持票人,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.事实。第二百一十九条,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 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.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,公示催告的期间 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,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,应当停止支付,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,公示催告期间,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。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。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。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,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.第二百二十二条、没有人申报的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,作出判决,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、并通知支付人。自判决公告之日起 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,第二百二十三条、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,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。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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