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.公示催告程序,第二百一十八条.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因票据被盗.遗失或者灭失,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.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。写明票面金额。发票人,持票人,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 事实.第二百一十九条、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,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、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、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,公示催告的期间,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 但不得少于六十日。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,应当停止支付.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,公示催告期间.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。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。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,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、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、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,第二百二十二条。没有人申报的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作出判决,宣告票据无效.判决应当公告,并通知支付人,自判决公告之日起、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,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。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、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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