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三条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、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、分清是非,进行调解,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.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。人民法院进行调解.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.证人到庭。第九十五条.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。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.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、第九十六条.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。不得强迫,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。第九十七条.调解达成协议,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、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、调解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,加盖人民法院印章。送达双方当事人,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。即具有法律效力,第九十八条,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、一、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.二,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、三,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,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,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,应当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,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.第九十九条、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。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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