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,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案件、第一百八十三条,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、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,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,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,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。第一百八十四条.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,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,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,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,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、时间和请求,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、第一百八十五条。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。宣告死亡案件后,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,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。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,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、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,作出宣告失踪。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,第一百八十六条 被宣告失踪,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,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.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、撤销原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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