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。开庭审理、第一百三十四条.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除涉及国家秘密。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.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。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。可以不公开审理。第一百三十五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.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、就地办案。第一百三十六条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。公开审理的、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,案由和开庭的时间.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,开庭审理前,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.宣布法庭纪律.开庭审理时.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.宣布案由 宣布审判人员,书记员名单,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,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、第一百三十八条.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,一,当事人陈述、二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.证人作证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、三,出示书证 物证.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.四、宣读鉴定意见,五、宣读勘验笔录。第一百三十九条,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。当事人经法庭许可,可以向证人,鉴定人,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,鉴定或者勘验的、是否准许.由人民法院决定,第一百四十条.原告增加诉讼请求,被告提出反诉。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。可以合并审理,第一百四十一条。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,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,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,三.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.四、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、由审判长按照原告,被告,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,第一百四十二条.法庭辩论终结、应当依法作出判决,判决前能够调解的 还可以进行调解。调解不成的.应当及时判决。第一百四十三条,原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.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、可以按撤诉处理,被告反诉的。可以缺席判决,第一百四十四条,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,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,原告申请撤诉的、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,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,原告经传票传唤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.第一百四十六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可以延期开庭审理,一、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。二,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,三.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。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 勘验、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、四,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、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。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。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、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,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有权申请补正、如果不予补正,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,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,拒绝签名盖章的。记明情况附卷,第一百四十八条、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,一律公开宣告判决。当庭宣判的,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,定期宣判的.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.宣告判决时、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,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。宣告离婚判决 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、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、由本院院长批准.可以延长六个月,还需要延长的。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