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。开庭审理,第一百三十四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、除涉及国家秘密,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.应当公开进行.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。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.可以不公开审理,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 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,就地办案.第一百三十六条,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,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,公开审理的.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.案由和开庭的时间,地点,第一百三十七条.开庭审理前.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.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.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 宣布案由,宣布审判人员。书记员名单、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,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,第一百三十八条.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.一。当事人陈述,二。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,证人作证.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.三,出示书证 物证,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,四.宣读鉴定意见.五、宣读勘验笔录,第一百三十九条,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。当事人经法庭许可,可以向证人。鉴定人.勘验人发问.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 鉴定或者勘验的、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决定,第一百四十条,原告增加诉讼请求,被告提出反诉、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、可以合并审理,第一百四十一条、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,一,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,二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。三,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、四、互相辩论,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按照原告,被告.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第一百四十二条.法庭辩论终结,应当依法作出判决,判决前能够调解的、还可以进行调解.调解不成的 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。原告经传票传唤、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按撤诉处理、被告反诉的,可以缺席判决.第一百四十四条,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.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缺席判决.第一百四十五条、宣判前.原告申请撤诉的、是否准许,由人民法院裁定。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 原告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缺席判决,第一百四十六条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。可以延期开庭审理.一,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。二.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,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证据。重新鉴定。勘验 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。四.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.第一百四十七条、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,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。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、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.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、有权申请补正、如果不予补正.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,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.拒绝签名盖章的 记明情况附卷、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一律公开宣告判决。当庭宣判的、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,定期宣判的 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,宣告判决时.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,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,宣告离婚判决,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,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.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本院院长批准。可以延长六个月、还需要延长的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