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编第一节、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,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、一,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,法人和其他组织,二.有明确的被告。三,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。理由.四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.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,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,可以口头起诉。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。第一百二十一条,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,一、原告的姓名,性别,年龄、民族。职业。工作单位.住所、联系方式,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.职务、联系方式,二 被告的姓名 性别、工作单位。住所等信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等信息 三,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、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、第一百二十二条,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.适宜调解的,先行调解。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、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,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。必须受理,符合起诉条件的。应当在七日内立案。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,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。不予受理,原告对裁定不服的.可以提起上诉。第一百二十四条。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、分别情形。予以处理,一,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,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,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,二,依照法律规定、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,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.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,三、依照法律规定、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。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,四、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、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五,对判决,裁定,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,当事人又起诉的,告知原告申请再审,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.六.依照法律规定、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、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、不予受理,七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。判决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.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。不予受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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