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,证据、第六十三条。证据包括 一,当事人的陈述,二.书证 三.物证、四.视听资料,五,电子数据,六,证人证言,七 鉴定意见、八,勘验笔录,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、第六十四条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、有责任提供证据,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、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。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、第六十五条,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,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.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、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、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.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,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,罚款、第六十六条,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,应当出具收据、写明证据名称,页数.份数.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 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,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,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。应当辨别真伪 审查确定其效力,第六十八条.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、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。对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、需要在法庭出示的.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,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,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,第七十条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。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,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.副本,节录本。提交外文书证,必须附有中文译本、第七十一条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、应当辨别真伪、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。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.第七十二条,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.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,不能作证、第七十三条,经人民法院通知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人民法院许可,可以通过书面证言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、二 因路途遥远、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。三.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。四、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、第七十四条、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,住宿,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,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,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、当事人没有申请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.第七十五条.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,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,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当事人拒绝陈述的,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,第七十六条,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、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,协商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指定,当事人未申请鉴定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。第七十七条。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。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、证人.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.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,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 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,经人民法院通知。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.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.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,第七十九条.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。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,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,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 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,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、拒不到场的.不影响勘验的进行、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,有义务保护现场。协助勘验工作,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、由勘验人。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、第八十一条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.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.因情况紧急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、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.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,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.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