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章,证据,第六十三条.证据包括。一 当事人的陈述、二,书证、三 物证,四.视听资料.五、电子数据.六,证人证言、七,鉴定意见,八、勘验笔录、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.第六十四条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。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.全面地、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。第六十五条.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,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。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,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。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,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、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.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罚款、第六十六条、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.应当出具收据、写明证据名称、页数 份数,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、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,第六十七条.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。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,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、应当辨别真伪。审查确定其效力。第六十八条。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.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、对涉及国家秘密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。需要在法庭出示的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.第七十条,书证应当提交原件.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。可以提交复制品、照片 副本.节录本、提交外文书证,必须附有中文译本.第七十一条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.应当辨别真伪,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。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,都有义务出庭作证,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.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,不能作证,第七十三条,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经人民法院许可,可以通过书面证言.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,一、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、二、因路途遥远 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,三,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、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、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。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、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,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。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、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。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。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。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、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,第七十六条。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,当事人申请鉴定的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、协商不成的、由人民法院指定、当事人未申请鉴定。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,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。第七十七条,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。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 证人,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。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。第七十八条.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。经人民法院通知,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。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,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。第七十九条,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,第八十条。勘验物证或者现场.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,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,拒不到场的,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 有义务保护现场 协助勘验工作,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、由勘验人.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。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.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.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,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 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.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