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第一节、一般规定,第一百七十七条,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,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.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,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,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.第一百七十八条。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.实行一审终审、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、疑难的案件.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。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,第一百七十九条.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.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。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,第一百八十条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、由本院院长批准、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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