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,执行中止和终结。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.一。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,二.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,三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.四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、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。五,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.第二百五十七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、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,一。申请人撤销申请的,二。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.三,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,无遗产可供执行,又无义务承担人的。四、追索赡养费,扶养费,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、五.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,无收入来源 又丧失劳动能力的.六.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,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、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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