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,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。一,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、二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。三.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,四,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.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、五、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。中止的情形消失后。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,申请人撤销申请的.二,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,三,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、无遗产可供执行.又无义务承担人的,四,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。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,五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、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。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,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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