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,诉讼中止和终结,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中止诉讼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,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、二。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、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.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,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,四。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,不能参加诉讼的,五.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.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,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,恢复诉讼,第一百五十一条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。终结诉讼,一,原告死亡.没有继承人、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,二。被告死亡.没有遗产。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.三.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,四。追索赡养费,扶养费、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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