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节、认定财产无主案件,第一百九十一条。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由公民.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、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,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,第一百九十二条.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.经审查核实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,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、判决认定财产无主、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第一百九十三条、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 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。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。应当作出新判决.撤销原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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