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、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、第五十四条,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,经依法登记,为个体工商户、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.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,为农村承包经营户,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,个人经营的,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,以家庭财产承担、无法区分的。以家庭财产承担,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,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,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.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。

页面正在加载中,点此刷新

批注书签

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,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!

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,已全面支持“云批注和云书签”功能。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,立即体验。

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,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,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;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,自动云存储;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。

复制 搜索 分享

"大量文字复制"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,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:

1、选择少量文本,重新进行复制操作

2、开通VIP,享受下载海量资源、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

支持平台发展,开通VIP服务
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