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,生命权,身体权和健康权、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、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。第一千零三条、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,第一千零四条、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,第一千零五条.自然人的生命权.身体权,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,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.第一千零六条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,人体组织.人体器官.遗体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 利诱其捐献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也可以订立遗嘱、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.其配偶、成年子女.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第一千零七条、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。人体组织.人体器官,遗体。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,第一千零八条,为研制新药.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,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,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.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。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。并经其书面同意、进行临床试验的,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,第一千零九条。从事与人体基因、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,应当遵守法律,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危害人体健康。不得违背伦理道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,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。以言语、文字.图像 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机关.企业.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.受理投诉、调查处置等措施。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.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。第一千零一十一条、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.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。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