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第一节。动产质权。第四百二十五条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。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、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、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.第四百二十六条。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,第四百二十七条、设立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,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。质押财产的名称、数量等情况.四 担保的范围.五,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,方式。第四百二十八条,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,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。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,第四百二十九条,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、第四百三十条。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、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一条,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、未经出质人同意。擅自使用,处分质押财产。造成出质人损害的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、第四百三十二条。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,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,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、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.灭失的,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,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,第四百三十三条,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.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。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,出质人不提供的,质权人可以拍卖 变卖质押财产.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.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、第四百三十四条。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造成质押财产毁损。灭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.第四百三十五条.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,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 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、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,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.第四百三十六条,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.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,也可以就拍卖,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,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,应当参照市场价格。第四百三十七条、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。质权人不行使的,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.变卖质押财产、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、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.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,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。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、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,第四百三十九条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、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,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