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、姓名权和名称权,第一千零一十二条,自然人享有姓名权.有权依法决定,使用。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.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,法人,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,有权依法决定,使用.变更.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,第一千零一十四条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、盗用.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、第一千零一十五条,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.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 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,二,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。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、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、第一千零一十六条,自然人决定,变更姓名.或者法人、非法人组织决定.变更、转让名称的、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、民事主体变更姓名,名称的、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.第一千零一十七条,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。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,艺名 网名,译名,字号。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、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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