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、居住权。第三百六十六条、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,使用的用益物权。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.第三百六十七条,设立居住权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、一。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.住宅的位置 三,居住的条件和要求.四 居住权期限,五.解决争议的方法,第三百六十八条,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,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.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、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。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。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第三百七十条。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。居住权消灭、居住权消灭的。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,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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