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,居住权,第三百六十六条,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,第三百六十七条、设立居住权、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,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,一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,二、住宅的位置.三,居住的条件和要求,四,居住权期限 五.解决争议的方法.第三百六十八条。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,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。第三百六十九条、居住权不得转让。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,第三百七十条.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.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、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.第三百七十一条.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,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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