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.名誉权和荣誉权。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.声望,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,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影响他人名誉的、不承担民事责任.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.一、捏造.歪曲事实。二 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、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,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.一,内容来源的可信度。二,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,内容的时限性,四,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.五,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,六。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.第一千零二十七条,行为人发表的文学 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.含有侮辱、诽谤内容.侵害他人名誉权的.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、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。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,第一千零二十八条,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,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 侵害其名誉权的.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.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 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。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.删除等必要措施。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,经核查属实的 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。第一千零三十条,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、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,第一千零三十一条、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、不得诋毁,贬损他人的荣誉,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,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。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。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