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,名誉权和荣誉权.第一千零二十四条.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.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。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、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、声望。才能.信用等的社会评价。第一千零二十五条、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,舆论监督等行为、影响他人名誉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,一.捏造,歪曲事实 二,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,三,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,第一千零二十六条。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。应当考虑下列因素.一,内容来源的可信度。二.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 内容的时限性 四 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.五,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.六.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,第一千零二十七条,行为人发表的文学.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含有侮辱,诽谤内容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.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、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,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。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。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,侵害其名誉权的、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、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、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,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,删除等必要措施。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.经核查属实的。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.第一千零三十条.民事主体与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、适用本编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和其他法律。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、第一千零三十一条,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.不得诋毁。贬损他人的荣誉、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,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,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