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法定继承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、继承权男女平等,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,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、一,第一顺序。配偶,子女 父母,二、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,祖父母 外祖父母,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.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.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。本编所称子女,包括婚生子女.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,本编所称父母.包括生父母,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,本编所称兄弟姐妹,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、养兄弟姐妹,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。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,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、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,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.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,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、丧偶儿媳对公婆、丧偶女婿对岳父母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.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、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、分配遗产时。应当予以照顾.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、分配遗产时,可以多分、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,分配遗产时、应当不分或者少分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 也可以不均等,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、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。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,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,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,和睦团结的精神 协商处理继承问题,遗产分割的时间.办法和份额.由继承人协商确定、协商不成的、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