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.法定继承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,继承权男女平等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、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、一。第一顺序,配偶,子女,父母,二,第二顺序、兄弟姐妹.祖父母,外祖父母,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,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.本编所称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。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。包括生父母 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。本编所称兄弟姐妹.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。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,养兄弟姐妹。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,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。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,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,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、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、丧偶儿媳对公婆,丧偶女婿对岳父母。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,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,第一千一百三十条、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,一般应当均等,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,分配遗产时.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.分配遗产时.可以多分,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,不尽扶养义务的。分配遗产时.应当不分或者少分,继承人协商同意的,也可以不均等、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.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、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,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.和睦团结的精神、协商处理继承问题。遗产分割的时间.办法和份额,由继承人协商确定,协商不成的、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