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.供用电,水 气,热力合同,第六百四十八条。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,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、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。第六百四十九条.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、质量。时间.用电容量,地址。性质。计量方式.电价、电费的结算方式。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,第六百五十条,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,按照当事人约定、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、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百五十一条,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.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.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第六百五十二条。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 临时检修,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。需要中断供电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.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.第六百五十三条,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,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.未及时抢修、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、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.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。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。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、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、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 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,第六百五十五条。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.节约和计划用电,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,造成供电人损失的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,供用气、供用热力合同。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