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章,供用电.水、气,热力合同,第六百四十八条、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。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。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 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.第六百四十九条,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。质量,时间。用电容量、地址 性质。计量方式,电价,电费的结算方式 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.第六百五十条。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按照当事人约定,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,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.第六百五十二条,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,临时检修、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,需要中断供电时.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.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,造成用电人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第六百五十三条,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.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、未及时抢修、造成用电人损失的.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、第六百五十四条,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.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.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 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.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 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,第六百五十五条,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,节约和计划用电、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用电。造成供电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五十六条、供用水,供用气。供用热力合同.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