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.第九百八十五条。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,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,一.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,二、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.三、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。第九百八十六条。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。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。第九百八十七条、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,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,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、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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