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、结婚。第一千零四十六条,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、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.第一千零四十七条,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,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,第一千零四十八条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,第一千零四十九条.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,符合本法规定的、予以登记.发给结婚证,完成结婚登记。即确立婚姻关系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。应当补办登记,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,按照男女双方约定。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,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,第一千零五十一条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。一.重婚 二,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.三.未到法定婚龄.第一千零五十二条,因胁迫结婚的、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、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、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第一千零五十三条、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.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。不如实告知的.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,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由当事人协议处理。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、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、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。当事人所生的子女.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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