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.结婚.第一千零四十六条,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、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,第一千零四十七条、结婚年龄.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.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。第一千零四十八条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。第一千零四十九条、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,符合本法规定的。予以登记 发给结婚证.完成结婚登记、即确立婚姻关系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。应当补办登记.第一千零五十条,登记结婚后.按照男女双方约定,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、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、婚姻无效.一 重婚,二.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.三、未到法定婚龄,第一千零五十二条.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,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,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.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,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,第一千零五十四条、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,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、由当事人协议处理.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,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,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,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、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