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。第一千零六十七条.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。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。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.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.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。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.第一千零六十八条、父母有教育。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,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。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、第一千零六十九条。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。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。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,第一千零七十条、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、第一千零七十一条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.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。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、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,不得虐待或者歧视。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.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,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,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 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亲子关系,第一千零七十四条,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。外祖父母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、外孙子女.有抚养的义务,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,外孙子女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.外祖父母.有赡养的义务、第一千零七十五条.有负担能力的兄.姐、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.妹,有扶养的义务,由兄,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,妹 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.姐.有扶养的义务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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