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。合同的效力.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。自成立时生效.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。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,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、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.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.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,依照法律。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合同的变更,转让,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.适用前款规定,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.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.视为对合同的追认。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,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,该代表行为有效。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。第五百零五条、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.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,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,第五百零六条、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,一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,二,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、第五百零七条。合同不生效,无效.被撤销或者终止的,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,第五百零八条.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。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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