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编第一章.一般规定,第一千零四十条、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.第一千零四十一条,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,实行婚姻自由.一夫一妻,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、保护妇女,未成年人,老年人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,第一千零四十二条、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、禁止重婚,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、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。第一千零四十三条,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。重视家庭文明建设.夫妻应当互相忠实.互相尊重,互相关爱、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.互相帮助.维护平等。和睦。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.第一千零四十四条、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,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,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。第一千零四十五条、亲属包括配偶,血亲和姻亲,配偶 父母,子女,兄弟姐妹 祖父母、外祖父母 孙子女,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、配偶 父母,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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