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编第一章。一般规定.第一千零四十条。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,第一千零四十一条、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。实行婚姻自由,一夫一妻、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、保护妇女。未成年人 老年人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。禁止包办.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禁止重婚、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。禁止家庭暴力,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、第一千零四十三条、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,弘扬家庭美德,重视家庭文明建设,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.互相关爱。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,互相帮助,维护平等.和睦。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第一千零四十四条。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。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,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,第一千零四十五条、亲属包括配偶,血亲和姻亲。配偶,父母。子女,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.孙子女,外孙子女为近亲属,配偶。父母 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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