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,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六条、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。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。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,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.第二百四十七条、矿藏。水流.海域属于国家所有、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.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,第二百四十九条、城市的土地.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。属于国家所有,第二百五十条、森林 山岭。草原、荒地,滩涂等自然资源、属于国家所有,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,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,属于国家所有,第二百五十二条.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第二百五十三条.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,属于国家所有,第二百五十四条,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.铁路.公路,电力设施。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,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,属于国家所有,第二百五十五条,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、享有占有 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,第二百五十六条.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 享有占有、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,处分的权利、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、由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享有出资人权益。第二百五十八条.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 哄抢、私分。截留,破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,履行国有财产管理,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.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 监督.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财产损失,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,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.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。在企业改制,合并分立。关联交易等过程中、低价转让,合谋私分、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、第二百六十条、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.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、山岭,草原,荒地。滩涂,二,集体所有的建筑物,生产设施。农田水利设施,三、集体所有的教育 科学,文化,卫生.体育等设施 四.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,第二百六十一条、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、一,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,二,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.三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、分配办法 四,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、五,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第二百六十二条,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.草原,荒地,滩涂等,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.一,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,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,三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。第二百六十三条。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,依照法律.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,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四条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.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,行政法规以及章程,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.集体成员有权查阅.复制相关资料。第二百六十五条.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,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、哄抢。私分.破坏,农村集体经济组织.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 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.第二百六十六条。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 房屋。生活用品.生产工具.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,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,哄抢.破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.国家、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,国家,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,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。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,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。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,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,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、适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。第二百七十条、社会团体法人、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.受法律保护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