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。货运合同。第八百二十五条.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.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.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,货物的名称、性质。重量,数量,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,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、造成承运人损失的。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。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检验等手续的、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、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,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,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 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.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。易爆.有毒。有腐蚀性。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 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.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 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,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,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.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,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。第八百二十九条、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,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,返还货物.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.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。第八百三十条.货物运输到达后、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.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,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,收货人逾期提货的、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.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、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.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,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。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.第八百三十二条,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,灭失承担赔偿责任.但是,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,灭失是因不可抗力,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 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,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、灭失的赔偿额,当事人有约定的,按照其约定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、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、法律.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.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四条。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.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.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、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.第八百三十五条,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,已经收取运费的,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法律另有规定的。依照其规定。第八百三十六条.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,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、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.第八百三十七条,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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