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第一章。一般规定。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.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,第一千一百二十条,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,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。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,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、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.都有其他继承人.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。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。相互不发生继承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、不得继承,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,继承开始后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.有遗嘱的.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。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.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。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、没有表示的、视为接受继承、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。视为放弃受遗赠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、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.丧失继承权,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、二,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、三。遗弃被继承人.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,四 伪造。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.情节严重。五。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.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、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。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.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。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.丧失受遗赠权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