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第一章.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,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,第一千一百二十条、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,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.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。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,都有其他继承人,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,辈份相同的 推定同时死亡。相互不发生继承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,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、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,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,继承开始后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、有遗嘱的。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,有遗赠扶养协议的、按照协议办理,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。继承开始后。继承人放弃继承的、应当在遗产处理前.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,没有表示的、视为接受继承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.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.到期没有表示的 视为放弃受遗赠,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,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继承权.一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。二、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。三.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、四,伪造 篡改,隐匿或者销毁遗嘱。情节严重。五,以欺诈,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。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。确有悔改表现。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。丧失受遗赠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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