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.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.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,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、第一百零三条,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,设立非法人组织。法律。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,依照其规定。第一百零四条,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,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.法律另有规定的。依照其规定,第一百零五条,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,第一百零六条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人组织解散.一。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.二,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。三。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,第一百零七条,非法人组织解散的.应当依法进行清算,第一百零八条,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,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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