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二章,仓储合同。第九百零四条。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。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。第九百零五条.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。易爆,有毒 有腐蚀性.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。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。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。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。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,保管人储存易燃、易爆,有毒.有腐蚀性.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,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,第九百零七条。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、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。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,发生仓储物的品种 数量。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第九百零八条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 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,入库单等凭证、第九百零九条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.仓单包括下列事项,一,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,二、仓储物的品种.数量,质量.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。三.仓储物的损耗标准,四,储存场所,五 储存期限 六,仓储费,七、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。其保险金额、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 填发人、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,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、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.第九百一十一条 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,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,第九百一十二条,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,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,第九百一十三条、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、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、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。因情况紧急、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.但是,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.第九百一十四条,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.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、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、第九百一十五条。储存期限届满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,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,应当加收仓储费 提前提取的,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.储存期限届满,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,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。逾期不提取的.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、第九百一十七条,储存期内、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 灭失的.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 损坏的,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第九百一十八条,本章没有规定的。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