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七章、承揽合同。第七百七十条。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。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,承揽包括加工 定作,修理,复制,测试,检验等工作,第七百七十一条,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 数量.质量 报酬 承揽方式、材料的提供。履行期限 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,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,技术和劳力、完成主要工作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、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、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.未经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,第七百七十三条。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,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,第七百七十四条,承揽人提供材料的、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 并接受定作人检验。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,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,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,发现不符合约定时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、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.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。第七百七十六条,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.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、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七条。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.应当赔偿损失。第七百七十八条、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,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.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.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.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。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。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九条。承揽人在工作期间。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,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,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 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、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、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.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,重作.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,第七百八十二条.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,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,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 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,第七百八十三条、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、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、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,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.灭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、第七百八十五条,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。未经定作人许可 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.第七百八十六条,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八十七条.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、造成承揽人损失的、应当赔偿损失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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