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第一章、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,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,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.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,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、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。都有其他继承人,辈份不同的。推定长辈先死亡.辈份相同的,推定同时死亡.相互不发生继承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,不得继承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,继承开始后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有遗嘱的,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,有遗赠扶养协议的、按照协议办理、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.应当在遗产处理前 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.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.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,视为放弃受遗赠、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、丧失继承权、一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。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。三,遗弃被继承人,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、四。伪造、篡改。隐匿或者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 五。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,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节严重、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,确有悔改表现,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、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,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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