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第一章。一般规定、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.第一千一百二十条.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,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.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,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,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,辈份不同的 推定长辈先死亡。辈份相同的,推定同时死亡、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.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.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,不得继承。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、继承开始后,按照法定继承办理,有遗嘱的、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、有遗赠扶养协议的.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,继承开始后,继承人放弃继承的,应当在遗产处理前、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、没有表示的,视为接受继承,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,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。到期没有表示的.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、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、丧失继承权.一,故意杀害被继承人.二。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,三、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.四,伪造.篡改,隐匿或者销毁遗嘱。情节严重,五 以欺诈,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、变更或者撤回遗嘱,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、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,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。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