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八章第一节。动产质权。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.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。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、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。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。第四百二十七条,设立质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.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,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.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,三、质押财产的名称,数量等情况 四,担保的范围,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、方式、第四百二十八条,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。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.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.第四百二十九条、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.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.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。第四百三十一条.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.处分质押财产.造成出质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.第四百三十二条、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,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,灭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。灭失的.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 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。第四百三十三条,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。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,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,出质人不提供的.质权人可以拍卖。变卖质押财产,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,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.第四百三十四条,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。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造成质押财产毁损,灭失的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,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,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.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,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.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。第四百三十六条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,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。也可以就拍卖.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.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.应当参照市场价格.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,质权人不行使的.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.变卖质押财产,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.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.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、第四百三十八条、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,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三十九条,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、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,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