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编,总,则第一条.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,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。根据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。及有关规定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、制定本规定、第二条.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.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。应当遵守有关法律.法规、规章和本规定,第三条.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、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。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。第四条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.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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