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、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,城市道路第一节.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.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,主干路,次干路和支路,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,至20、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,第二百六十一条,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、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。流向,结合地形,地物,河流走向、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。旧城道路改造。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.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,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,第二百六十二条、中心城区,滨海新区 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、第二百六十三条,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,一.中心商业区。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.二,与快速路、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、三 体育中心 展览馆 影院。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,四,交通枢纽,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,五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。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,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,第二百六十四条.新建.改建,扩建城市道路.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 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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