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六章,城市供热工程第二百二十四条。中心城区,滨海新区核心区以及已建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区域.不得新建。改建。扩建永久性燃煤锅炉房、第二百二十五条.允许建设锅炉房的区域。其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.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地区、二。便于引出管道,室外管道布置技术合理。三,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、人流和煤,灰车流分开 四.有利于自然通风。采光。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地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,五、全年运行的 应当选择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。季节性运行的 应当选择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、六。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第二百二十六条、燃煤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二百二十七条、燃气锅炉房的用地面积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二百二十八条。中继泵站不得在环状运行的管段上设置。中继泵站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 热力站用地面积一般为100至200平方米,应与其他建筑物结合设置,重要地区应采用箱式换热站,第二百三十条.城市供热应当明确各供热系统的服务范围.同一区域热源不得重复设置.不同供热系统的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,第二百三十一条、城市热力网布置、应当根据水文,地质等自然条件、结合热负荷分布 热源位置、与各类管道.建筑物 构筑物和园林绿地的关系等确定,第二百三十二条,热力网管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、一、选线应当避开土质松软地区。地震断裂带、滑坡危险地带以及高地下水位区等不利地段,二,穿越厂区的,应当敷设在易于检修和维护的位置,第二百三十三条。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热力管道一般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,特殊情况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。地上架设的,可以与其他管道架设在同一管架上 但应当便于检修。并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,工厂区的热力管道可以采用地上架设方式,第二百三十四条 热力管道可以与自来水 压力排水和重油管道,10kV以下的电力电缆.通信线路在综合管沟内共同敷设.并符合下列规定、一、热力管道应当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,二,自来水管道应当加装绝热层和防水层保护.第二百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核心区。新城范围内供热管道穿越河流的,应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。供热管道采用河底穿越方式的,管顶至河床的覆土厚度。应当根据水流冲刷条件以及规划河床确定 不通航河道不小于0,5米,通航河道不小于1米.第二百三十六条,热力管道与河流,公路,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一般应当垂直交叉 特殊情况下。与铁路或者地下铁路交叉不小于60度。与河流,公路交叉不小于45度,第二百三十七条、热力管道穿越铁路的、应当加装套管保护、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外距离不小于3米、热力管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0毫米的、一般应当单管分别加装套管保护 套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1米.直径小于500毫米的,可以两管共同加装套管保护、两管之间的净距离不小于300毫米、第二百三十八条 热力干管引出支管的 一般应当在支管上设固定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