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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编。规划编制第一章,一般规定第五条,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,科学性和可实施性、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、统筹,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。第六条,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.镇规划.乡规划和村庄规划.城市规划、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,专业规划,近期建设规划、分区规划,控制性详细规划.修建性详细规划等、第七条、编制城市规划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.第八条、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。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。第九条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.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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