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编、规划编制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,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,科学性和可实施性.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,统筹 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,第六条、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,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城市规划、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、专业规划、近期建设规划,分区规划,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等.第七条、编制城市规划.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、第八条 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.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.第九条.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。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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