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,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 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,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、居住街坊.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、包括住宅用地,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,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 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,第四十九条。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、小区、组团、各级标准控制规模,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五十条、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、居住区.组团。小区、组团等形式组合,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,第五十一条。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。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五十二条,居住组团建筑密度.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,第五十三条,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。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、第五十四条,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 第五十五条 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。医疗卫生 文化体育绿地。社区服务,行政管理,商业金融、市政公用等设施。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、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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