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编.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二十九章、城市道路第一节、一般规定第二百六十条.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,主干路.次干路和支路,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当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 至20 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为7至15平方米 第二百六十一条,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 应当根据城市用地总体布局、客货交通集散点的分布和交通流量 流向 结合地形 地物。河流走向、铁路布局以及原有道路系统确定,旧城道路改造,在尽量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,应当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 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。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予以保护、第二百六十二条。中心城区,滨海新区,新城的城市道路规划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二百六十三条.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.中心商业区。中心商务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,与快速路,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,三,体育中心.展览馆。影院,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。四,交通枢纽.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。五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、开发强度增加的建设项目。先行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论证。第二百六十四条 新建,改建,扩建城市道路、立交桥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.应当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预留通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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