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编。规划编制第一章、一般规定第五条,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、科学性和可实施性。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,统筹,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.第六条,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,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。城市规划,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专业规划,近期建设规划、分区规划,控制性详细规划,修建性详细规划等,第七条,编制城市规划,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,第八条.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、第九条、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.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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