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编,规划编制第一章,一般规定第五条.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、科学性和可实施性。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、统筹。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,第六条,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,镇规划,乡规划和村庄规划.城市规划,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 专业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,分区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,修建性详细规划等、第七条。编制城市规划.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。第八条、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、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。第九条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,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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