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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。道路网布局第二百六十五条 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600至1000米 次干路与主干路.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400至600米,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当为200至400米.第二百六十六条,中心商务区、中心商业区等建筑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4且小于6的。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6至8千米 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6且小于8的 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0至12千米 容积率大于或者等于8的,支路网密度一般应当为每平方千米12至16千米,第二百六十七条,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一般应当为4条 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条。道路一般应当垂直相交.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.道路应当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。原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、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调整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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