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节 道路净高第二百八十条。城市道路通行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.一.快速路 主干路的机动车道不低于5.0米,其他道路机动车道不低于4。5米、大件通道不低于7,5米 二 人行道,自行车道不低于2.5米,没有条件达到前款规定通行净高的、应当设置标志横杆 采取绕行等措施.第二百八十一条,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 应当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。协调与滨河道路交叉关系 跨越铁路的桥梁。应当满足相应级别铁路的净空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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