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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、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,保健、防疫,康复 急救,疗养等设施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六十六条 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,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,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六十七条,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、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,第六十八条.新建,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。至30.改建.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.第六十九条。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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