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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节.医疗卫生设施用地第六十五条 医疗卫生设施主要包括医疗.保健,防疫、康复,急救,疗养等设施,医疗卫生设施用地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六条,医疗卫生设施用地规划,按床位千人指标确定医疗设施总床位数 千人指标应当符合下表规定 第六十七条,综合医院床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、用地指标根据总建筑面积和地块容积率测算。第六十八条、新建,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为25 至30。改建,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一般不超过50.第六十九条,疗养院用地标准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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