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章 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,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、危险品仓库用地。堆场用地,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、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,第七十八条.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.第七十九条,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,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,第八十条,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、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,医院、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、为前款规定的2倍,第八十一条,粮食储备仓库.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。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、烟雾 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.火葬场等场所 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.第八十二条,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 并符合环境保护。防火 防灾的有关规定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,不得混合存储。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,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。重要交通枢纽,重要桥梁、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,电站、变电所,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。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。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,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八十四条、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,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,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、疗养院、医院,幼儿园 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,第八十五条。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,加工业.商业。服务业,商业性办公 对外交通。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,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