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二章。仓储用地第七十七条,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 危险品仓库用地.堆场用地,仓储应当按照类型布置在不同地段、同类型仓库应当集中布置,第七十八条,仓储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.第七十九条.仓储项目用地所需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,建筑面积规模参照本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,第八十条,普通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、普通仓库用地与疗养院,医院.学校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单位的卫生防护距离,为前款规定的2倍,第八十一条、粮食储备仓库,冷冻仓库等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选址,应当远离产生有害气体。烟雾.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,火葬场等场所.并满足在交通等方面的特殊需求.第八十二条。危险品仓库选址应当远离城镇.并符合环境保护.防火.防灾的有关规定.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当相互分隔、不得混合存储 相隔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.第八十三条 石油库选址应当远离机场,重要交通枢纽。重要桥梁.大型水库以及水利工程。电站。变电所,军事设施和其他重要设施,石油库与城市居住区,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路以及其他设施、场地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八十四条,堆场用地应当与港口,铁路等货运场站结合设置,堆场用地与居住用地。疗养院,医院,幼儿园.学校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,与其他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100米.第八十五条、物流用地内可以安排仓储,加工业、商业,服务业,商业性办公,对外交通.道路广场和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,并满足各类用地要求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