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七章、管线综合第二百三十九条、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。防爆、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.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,洪水淹没。内涝低洼地区。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置 确需设置的,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,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,排涝等级.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。第二百四十条。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、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.已经达到使用年限.或者管径 管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,应当报废、由产权单位拆除。第二百四十一条、道路两侧的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置。第二百四十二条,预埋横过道路的管道的甩口位置应当预留至道路红线以外、第二百四十三条。下列地区设置市政管线,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,一 竣工10年内的新建快速路、二.竣工5年内的新建、扩建 改建城市道路、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。三,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.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 第二百四十四条,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。一、维修次数少或者接户支管少的,靠近道路中心线。维修次数多或者接户支管多的、远离道路中心线。二 电力电缆.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,燃气低压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下。三。电信管孔、热力管线,给水输水管线 中水输水管线.燃气中压管线,电力排管,雨水管线 污水管线一般应当设置在非机动车道下或者机动车道下 第二百四十五条 各类市政管线从道路红线向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一般为、电力电缆或者电力沟槽 给水配水管线 中水配水管线。燃气低压管线,电信管孔,燃气中压管线.热力管线.电力排管 给水输水管线.中水输水管线 污水管线.雨水管线,第二百四十六条。各类市政管线应当沿道路,公路,铁路.河渠中心线平行敷设或者架设.没有条件平行敷设或者架设的,可以根据现状情况和既有管线位置、建筑物、构筑物.树木等因素设置 第二百四十七条、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.各类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 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。可以双排布置电力电缆 给水配水。燃气低压管线 道路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的.还可以双排布置通信管线、排水管线,其他市政管线应当单排布置.第二百四十八条,两条或者两条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、第二百四十九条。敷设各类市政管线间最小水平净距离 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。第二百五十条 敷设各类市政管线与建筑物。构筑物 树木等最小水平净距离 一般应当符合下表规定、第二百五十一条,各类市政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当符合下表规定.第二百五十二条。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减少道路交叉口处的管线交叉点。管线之间发生矛盾的 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,一 压力管线让重力管线 二、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,三,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。四,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,五、支管线让主干管线.六,新建管线让保留的现状管线、第二百五十三条,各类市政管线相互交叉的,最小垂直净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二百五十四条,穿越河渠的市政管线.距桥梁规划控制线的最小水平净距离不小于8米 并与河渠垂直交叉、特殊情况不能垂直交叉的,交叉角不得小于30度 第二百五十五条.敷设市政管线与道路绿化种植。按照先敷设后种植的原则进行。道路绿化树木已经种植的,市政管线敷设应当调整空间位置、人行道下敷设的路灯电缆埋深应当避免和行道树相互影响.第二百五十六条,下列地区新建各类管线,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.一,中心城区,二、滨海新区核心区,临空产业区、但工业区除外,三 新城内的居住区和区,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公建区。四、环外新家园,第三高教区扩展区。五、市或者区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.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旧区改造相结合.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第二百五十七条、综合管沟内可以敷设给水。中水,电力,通信.热力管线.通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应当设置在不同空间.热力管线应当设置在单独空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