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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、其他设施第三百五十七条.人行道上设置道路公共设施应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顺畅,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的,其与道路侧石外边线1、5米范围内为用于设置交通标志杆,信号灯杆.公交站牌,消火栓。邮箱。垃圾箱 路灯杆等道路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特定区域 第三百五十八条。道路公共设施应与城市道路的新建,改建 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、同步设置、第三百五十九条 道路公共设施不得压占无障碍设施和盲道及其两侧各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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