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。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。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.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。一 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,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、5米,二,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,5米。三,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,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,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、四,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 可以为开放式绿地。其中.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五。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.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.六 车站。码头.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,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第一百零七条.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 新建供水厂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。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.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第一百零八条,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。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,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,二.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.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、组团不小于每人0,5平方米.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 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、5平方米、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,但不得低于本条第,一 项规定.三.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,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,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.四.中小学.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.第一百零九条 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,6米 地表进行绿化的、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