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节.附属绿地第一百零六条,道路附属绿地是指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可以进行绿化的用地,道路附属绿地一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,一,规划主干路上设置绿化隔离带的.其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不小于2,5米,二。行道树绿带宽度一般不小于1、5米,三.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,车辆通行和行人正常行走的要求,平面交叉口内的绿化应当与路面渠化相结合。四、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的.可以为开放式绿地.其中 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。五。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一般应当为开放式绿地.六、车站.码头,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、集中成片绿地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,第一百零七条、新建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标准参照下表规定。新建供水厂.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的绿地率不低于45、排水泵站绿地率不低于20、变电站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,第一百零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绿地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,一.中环线以内绿地率不低于35 中环线至外环线绿地率不低于40,二,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 应当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确定、组团不小于每人0 5平方米 小区不小于每人1平方米,居住区不小于每人1,5平方米,旧区改建可以酌情降低 但不得低于本条第。一,项规定 三,居住组团应当设置集中绿地、用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,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外的面积大于三分之一.四.中小学、托幼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.第一百零九条,地下建设项目覆土深度大于0、6米、地表进行绿化的,可以计入地表绿地率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