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编,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章。居住用地第四十八条.居住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章各项规定的要求,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,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.包括住宅用地 为居住小区以及组团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。以上四类用地纳入居住用地平衡.其他性质用地不纳入居住用地平衡。第四十九条、居住区按照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。小区、组团、各级标准控制规模、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五十条。居住区的规划形式可以采用居住区、小区、组团,居住区,组团、小区,组团等形式组合.以及采用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、第五十一条、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、应当符合下表规定,第五十二条.居住组团建筑密度。容积率一般不得突破下表规定,第五十三条,原有居住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 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、第五十四条,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地块一般不得用于住宅建设。第五十五条、为居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包括教育、医疗卫生。文化体育绿地,社区服务、行政管理、商业金融,市政公用等设施 其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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